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215487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年10月10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10月1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8年10月10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鄂州建办发〔2018〕60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
为深刻吸取天门“10·4”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鄂建办〔2018〕325号)、《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鄂建办〔2018〕257号)精神,市城建委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对象
督查范围包括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督查对象包括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等。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工程项目实体安全生产情况;
(五)“施工升降机排查”、“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作安排
督查工作即日起开始,检查主城区所有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航空都市区安置小区项目;各区、开发区(新区)抽查房屋建筑工程2项,督查采取随机抽取受检对象、随机抽取督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进行。督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自查。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自查、检查计划,督促各企业认真开展自查,相关企业应对本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在建项目全部自查。
(二)落实整改。对照通知督查内容要求,对自查发现的工程安全问题应逐项整改到位,并保存书面记录资料备查。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抽查项目发现的安全问题,应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做好现场复查销号。发现项目存在突出安全问题,施工现场又无法提供企业对项目检查痕迹的,按照问题不放过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三)严格执法。在督查过程中,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将下达执法建议书,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约谈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按照现行法规对有关企业、项目和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并纳入不良记录予以公示。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保证检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及时曝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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