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215498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年12月11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12月1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8年12月11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鄂州建办发〔2018〕75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省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质检局、环保局《关于做好在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关于主城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加大力度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为鼓励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促进城市环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提倡使用取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二、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预拌砂浆应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严格遵守和执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对使用预拌砂浆作出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标注使用预拌砂浆以及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标注优先使用取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预拌砂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施工图及设计文件预拌砂浆标注情况,未按要求进行标注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当参照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应按批次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现场检验和见证取样复验,并按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对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建设,并参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中有关绿色生产的基本规定组织生产。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企业内部试验室,并配备满足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试验室应具备水泥、砂、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产品标准“出厂检验”或“验收”项目中物理指标的检测能力和预拌砂浆产品标准中“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要加强原材料进厂复检,保证所有原材料复检合格后使用,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要加强预拌砂浆的出厂检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等。
四、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市、区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加强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砂浆日常管理,应建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项目,不得参与任何形式评奖、评优活动。
五、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确实无法采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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