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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215510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16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1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9年01月16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871号)精神,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展,市城建委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完成《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9116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87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614号)、《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鄂州审改发〔201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单位和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相关事项及检查对象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联合抽查是通过鄂州市双随机抽查平台(以下简称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由行政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联合办理、合并办理、同步办理、协作办理、延后办理的事项,以及事中事后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开展联合抽查中,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抽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按计划进行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的事项,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商定联合抽查时间,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二)投诉举报企业或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  联合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管理,以及联合抽查的统筹、组织、协调等工作。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抽查活动。

根据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推进情况,可以适时扩大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

各区应当比照市级确定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一单两库”的管理

第六条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范围及依据发生变化的,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并报牵头单位备案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对象等。

第八条  联合抽查的抽查范围为全市正在报批和正在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在各自领域分别建库,动态调整。

第九条  联合抽查组的执法人员应为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分别建库,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联合抽查采用“双随机”的工作机制,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被抽查对象名单可以由牵头单位整合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的抽查对象库后统一抽取,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参与抽查;也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之一牵头抽取,其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抽查。

第十二条  联合抽查组的执法人员名单参照被检查对象抽取的方式抽取。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和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应分别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确定全年的监管重点。联合抽查的随机抽取比例根据每年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需要确定。

 

第四章  事中事后联合抽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和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确定的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限、参与范围等,运用双随机抽查平台发起联合抽查。

第十五条  发起联合抽查前,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应与相关参与部门会商,形成具体的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联合抽查的方式应当以现场检查为主,并利用资料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进行检查。

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抽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联合抽查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被检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被检查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信用鄂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抽查活动应当于联合抽查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九条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于检查活动完成后录入双随机抽查平台,通过门户网站、“信用鄂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并同时报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联合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检查结果,由具有管辖权的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法处理,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作为被抽查对象行政处罚信用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信用鄂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对被抽查对象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歧义的,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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