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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鄂州市住建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313397 发文字号: 建办发〔2019〕30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发文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州建办发〔201930

 

各区、葛店开发区住建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精神,扎实做好全市住建领域冬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现将《鄂州市住建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州市住建局办公室

                     2019126

 

 

鄂州市住建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住建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维护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根据省市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实际,市住建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3月,在全市住建领域组织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政府主导、单位主责、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原则,集中实施消防安全高风险和不放心场所、区域整治,全面压实责任,及时消除隐患、补齐短板弱项,夯实基础保障,最大限度减少亡人火灾,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确责任

市住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部署推进全市住建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各成员单位(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开发区住建局负责辖区范围内住建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行业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按照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要求,开展冬春火灾防控专项工作。

(一)着力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针对冬春季节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突出对施工动火动焊、保温材料使用、员工宿舍用电等重点环节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坚决消除火灾隐患。从严把好新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关口。(责任单位:质安科、勘察设计科、住保科、建管(安全)站、工管中心)

(二)着力落实城镇燃气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公用科、燃气办)

(三)着力落实物业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和责任人,认真做好共用设施、公共通道、地下空间等共用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探索建立物业服务小区消防管理长效机制,配合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内容;配合消防等部门组织社区开展消防疏散演练,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小区、进家庭。(责任单位:物业科)

(四)着力落实消防培训教育工作职责。市住建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教育,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消防法律法规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责任单位:质安科、勘察设计科、公用科、物业科)

(五)着力落实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市住建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各区、开发区住建局要认真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冬春季节特点,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确保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烟花爆竹等安全。做好重要节点防控,元旦、春节、元宵节及全国两会期间,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91210日前)。各区、开发区住建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本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进行部署,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广泛发动、整体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1210日至2020年全国两会结束)。各区、开发区住建局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定期组织调度研判,并定期开展排查检查,针对突出风险召开约谈会、推进会,发出提示函、建议书,曝光重大火灾隐患,落实重要节点严管严控措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全国两会结束至3月底)。各区、开发区住建局对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经验做法,改进不足弱项,固化工作成效,并向市住建局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区住建局要认真吸取历年来火灾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鄂州市住建局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建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统筹推进。各区、开发区住建局也要成立组织机构,加强调度指挥,明确职责任务、量化标准要求,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配合,落实各级责任。各区、开发区住建局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落实条块管理,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要健全信息互通、情况共享、执法联动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安全执法上下协作、联动响应,织密基层安全监管网络。

(三)严格督导,确保落地见效。各区、开发区住建局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将及时通报,督促落实。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火灾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各区、开发区住建局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动员部署及推进情况,请及时报送鄂州市住建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查俊;联系电话:07113218230;邮箱:1911886211@qq.com)。

 

附件:

1.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五个严禁

2.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提示清单

 

附件1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五个严禁”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五个严禁”: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车、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在以上区域内以及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发现违反“五个严禁”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造成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五个严禁”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提示清单

 

一、召开一次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部署会,重点对居民住宅物业小区、建筑施工工地火灾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找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制定工作方案和任务措施,定期调度情况,统筹推进落实。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施工工地安全生产重要内容,组织对下级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民住宅物业小区负责人进行约谈培训,明确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责任,讲授整治标准和检查方法,督促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三、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必要的消防基础信息,在日常执法监管过程中,对重大安全问题、执法行为相互抄报,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四、对所属行业单位开展“五个一”活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列出一份隐患整改清单,对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一次检测维保,组织一次全员“一懂三会”培训,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五、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力宣传普及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

六、推动居民住宅物业小区、建筑施工工地建好用好微型消防站,细化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演练,落实值班值守,充分发挥消防宣传、检查和灭火职能作用

七、紧盯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节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八、联合相关部门分类开展餐饮场所、施工工地、燃气经营场所等燃气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九、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的消防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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