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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鄂州中心城区物业小区停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7460 发文字号: 鄂州建设文〔2020〕16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21日
发文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2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鄂州中心城区物业小区

停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心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省、市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员车辆流动新特点,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中心城区物业小区停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因走亲访友滞留在鄂州中心城区(含凤凰街办、古楼街办、西山街办、樊口街办)物业小区的非本小区经常停放车辆,自202012612:00时始全市实行交通管制起,至202032000:00时止产生的停车费,应予以免除。

二、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在小区办理月卡的车辆,疫情期间停放在小区内的,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受小区封闭管理影响未停放在小区内的,扣除在小区实际停放时间后顺延计算月卡期限。

三、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在小区未办理月卡的车辆,疫情期间停放在小区内的,按照其他已办理月卡的业主地面停车标准收取停车费,不足整月的,依前述标准折算每日停车费据实结算。

四、除本通知规定的情形外,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已购买车库(位)的停车费,按照正常标准收取。

五、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疫情防控期间物业小区停车费用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320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若上级有新要求,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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