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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7723 发文字号: 鄂州建办发〔2020〕23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6日
发文单位: 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局各相关科室,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住建局办公室

         2020616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鄂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作质量,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作中设有专家审查、核查环节的,其专家的确定、专家评审的组织以及对专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参加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组织的资质、资格初审或核准评审、核查的人员。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类资质资格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其规范性文件,在建设行业从事企业综合管理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相关专业资质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原则上非本单位主要领导,能够保证按时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评审工作任务。

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有杰出贡献的专家,上述(三)(四)(五)款条件可适当放宽。

选聘程序包括报名、审查、公示和公告四个步骤。

第五条 专家库的建立:

(一)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条件慎重推荐专家人选,填写《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推荐表》(附件1),每家企业推荐专家1名。

(二)市住建局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

(三)市住建局将审查合格的专家人选名单及其专业、资历在市住建局官网(http://cjw.ezhou.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内专家人选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市住建局负责核实。

(四)公示期满资格未受到质疑举报的,及经市住建局有关部门核实后举报不实的专家人选,由市住建局发布公告予以确认,在评审专家库中建立档案。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与核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评审专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评审专家首次参加评审工作时签署《廉政、保密承诺书》(附件2);评审专家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廉政、保密承诺书》,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证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漏、不受侵害;不得擅自与行政审批相对人、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生与评审工作有关的联系;不得索取或收受行政审批相对人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未经市住建局批准,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组织或参加与行政审批评审相关的活动。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将评审意见和与评审相关的各类资料全部移交给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

(五)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评审专家所在单位来自行政审批相对人所在所属集团(总公司)的;

2.评审专家或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持有股份、出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的;

3.其它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六)评审专家应积极参加市住建局、省住建厅或住建部组织的行政审批政策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七条 专家库的管理:

(一)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按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展评审业务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的工作状况适时更新专家库。

(二)评审开始前,由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牵头,在市住建局直属机关纪委的监督下,根据待审企业的数量、专业等分布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通知专家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行政审批评审工作。

(三)专家库实行封闭管理。各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专家参加资质评审工作的消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1.违反《廉政、保密承诺书》的;

2.1年内2次未能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的;

3.评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

4.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5.因工作变动,离开湖北地区的;

6.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五)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应接受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六)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行业个人信用记录:

1.与行政审批相对人有关的人员接触,参加宴请,接受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

2.互通评审信息,并将评审意见向外透露的;

3.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审、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

4.擅自与行政审批相对人联系、透露申报材料中有关事项的;

5.出现严重审查错误的;

6.经考核评价不满足专家要求的;

7.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评审专家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71日起试行,由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附件:1.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推荐表

2.保密、廉洁承诺书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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