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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7814 发文字号: 鄂州建设文〔2020〕60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发文单位: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全市建设项目复工复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适用条件

1.对全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但必须满足以下6个条件:

1)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中任意一个);

2)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拆除完毕;

3)编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4)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协议;

5)完成占用林地审批;

6)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且信用记录良好。

2.对全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可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但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中任意一个);

2)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且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请材料

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和申请书;

2)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附件2);

4)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告知承诺书(附件3);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6)《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面积计算表》(附件4);

7涉及水保、文物、环保、安全、维稳等部门相关意见。

审批部门内部调阅资料: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2.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人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

2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

3)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含消防、人防、技防);

4)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5)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6)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附件5);

7)施工许可告知事项承诺书(附件6)。

审批部门内部调阅资料: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要求及程序

1.申请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通过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申请。

2.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事先告知申请人受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同时申请人和规划方案设计单位分别出具《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住建部门告知申请人受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施工许可告知事项承诺书》,承诺其已完成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住建部门审批通过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住建部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建设单位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现场放线后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即可开工建设。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及时介入批后监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要求,在6个月内补齐文字资料与图纸资料;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可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延期申请表(附件7),发证机关可酌情延期,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检查发现承诺不实的,建设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并将建设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鄂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放后及时介入批后监管,重点检查承诺是否兑现,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各方责任主体是否履职到位等;若发现有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批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建设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鄂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法人授权委托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

      3.告知承诺书

      4.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面积计算表

      5.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6.施工许可告知事项承诺书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延期申请表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63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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