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8365 | 发文字号: | 鄂州建设文〔2020〕83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9月17日 |
发文单位: | 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17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9〕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备案与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实行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消防备案。
二、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三、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按照规定的抽取比例,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抽取比例如下:
(一)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抽取比例为20%;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抽取比例为20%;
(三)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抽取比例为20%;
(四)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抽取比例为50%;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抽取比例为50%;
(六)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抽取比例为50%;
(七)二类高层及多层住宅建筑抽取比例为10%;
(八)建筑高度小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抽取比例为10%;
(九)应实行消防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00%;
(十)上述(一)至(八)条未涵盖的其他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50%。
四、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住建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将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交复查申请。
六、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七、未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上注明抽查情况。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再另行补充和修正。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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