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659 | 发文字号: | 鄂州建设文〔2020〕121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11月26日 |
发文单位: | 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2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一网、一门、一次”办理方式,充分运用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共享。根据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对我市申报企业资质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便利化改革,提高审批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纸质资料
企业在申请施工、安许、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或资质变更事项时,不再向我局受理窗口提交企业资质申报表、主管部门出具的原件审核证明、资质申报资料等纸质资料;不再到受理窗口校验原件。企业法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比对。企业通过审批信息系统将申报资料原件扫描上传至审批部门。受理窗口在审批信息系统时,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一)企业申请由我局审批的建筑业、安许、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或资质变更事项时,其工作流程与原工作流程一致,保持不变。
(二)资质简单变更事项由企业直接向我局申报。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不进行原件核验。核验时,只需按清单要求在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以及提供《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三)企业申报资质时,应提供真实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放在行政审批系统中的“其它附件”栏。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已经包括了社保承诺,企业无需再提供社保承诺书。审批窗口负责对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核验。
二、缩减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规划编制资格、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或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时,不再扫描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含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提供的原企业营业执照等事项);
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3.企业公司章程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不含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提供的原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5.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
6.企业为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或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时,不再扫描报送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简介;
2.企业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审计报告;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6.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三、相关要求
企业应该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诚信申报,严禁弄虚作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被撤销资质的企业,按照住建部有关文件规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其它违规违法事项,将相应程序予以追究。
本通知内容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样本)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系 法定代表人,在此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的 事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数据真实有效。本人在此对所做的承诺负法律责任。所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承诺人:
承诺企业:(行政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17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8号 邮政编码:436099 主办单位: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承办单位: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信息中心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670789 传真:027-60670755 邮箱:ezszjj123@163.com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