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764 | 发文字号: | 鄂州建设文〔2020〕139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12月25日 |
发文单位: | 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从2020年12月28日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市住建局负责受理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跨部门审批的资质)、省住建厅委托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依据《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审批的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事项。
二、审批原则
围绕“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推进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改善营商环境。
(一)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经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同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二)加强事后监管。依托相关主管部门掌握的数据,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动态核验的同时,重点核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承诺业绩等。
(三)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平台后,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按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网上填报《许可事项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市住建局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信息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受理审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市住建局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公示审批。市住建局将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不予许可;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
(四)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住建局组织人员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跨部门审批的,由相关单位组织人员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结束后,市住建局将核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要求的,市住建局依法撤回该项许可。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市住建局依法撤销其该项许可。
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书后,应当接受行政审批部门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应支持;逾期不接受核查或不按行政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应支持的,视同虚构、造假行为。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申请注册地跨省、市变更;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相关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市住建局依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撤销其相应许可,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许可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许可事项。
(四)被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基于该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该次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立即停止,并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企业通过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场行为,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充分发挥“湖北省建筑市场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信用联动监管等手段,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附件:1.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2.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本行政审批部门就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以下简称《标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二、许可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
(四)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新申请除外);
(五)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六)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少缴纳申报前3个月社保,其中首次申请或重新核定资质的,缴纳申报前1个月社保);
(七)自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许可条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事项应提交相应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相关申请材料(上传原件扫描件);
(三)《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上传原件扫描件)。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平台后,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按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网上填报《许可事项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市住建局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信息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受理审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市住建局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公示审批。市住建局将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不予许可;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
(四)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住建局组织人员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跨部门审批的,由相关单位组织人员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结束后,市住建局将核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要求的,市住建局依法撤回该项许可。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市住建局依法撤销其该项许可。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书后,应当接受行政审批部门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应支持;逾期不接受核查或不按行政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应支持的,视同虚构、造假行为。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申请注册地跨省、市变更;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相关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市住建局依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撤销其相应许可,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许可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许可事项。
(四)被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基于该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该次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立即停止,并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2
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本人 (身份证号: ),系 法定代表人,现就本企业此次在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企业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二、已经阅读并知悉《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全部内容;
三、本企业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许可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接受行政审批部门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本企业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上述所作承诺是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企业: (企业盖章)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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