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099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1年02月05日 |
发文单位: | 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2月0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1年02月05日 | 失效日期: |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形成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
“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抓好角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当前,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要清醒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责任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检查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扬尘污染,堵塞扬尘监管漏洞,强化扬尘防治措施,加大惩戒、曝光和处罚力度,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到位。
二、规范标准,严格落实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鄂州市2019年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六个百分之百”治理标准,确保制度得到认真贯彻和落实。
三、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属地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 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理责任。
各单位要建立和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班子共同抓”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责任体系,明确扬尘治理工作的主管领导责任,完善专职扬尘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具体负责人,要确保足够的管理力量开展扬尘治理检查工作。
四、多措并举,严格执法
1、持续保持住建行业扬尘防治高压态势。对于扬尘防治工作不达标的项目要真管真罚,整改不达标的项目无限期停工。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与项目现场文明施工挂钩,对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不达标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即日起,文明施工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预售许可。
2、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责任区内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抽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责任。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组织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的相关参建单位,将采取通报、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以及移交执法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实行严管重罚。
鄂州市住建局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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