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1786 | 发文字号: | 鄂州建设文〔2022〕100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11月03日 |
发文单位: | 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0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2年11月03日 | 失效日期: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测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确保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增强房屋面积测绘工作的公正性,保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本市范围内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制度
本市范围内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在建工程抵押监管、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房屋交付、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的房产测绘成果,须经房屋面积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二、建立房产测绘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市住建局对本市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失信或列入黑名单的房产测绘单位,房屋面积管理机构不受理该测绘单位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三、申请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及规划审批单;
2.共用部位服务对象范围说明原件;
3.《房产测绘技术报告》原件;
4.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共用部位服务对象范围说明;
4.《房产测绘技术报告》原件;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与《房产测绘技术报告》如存在较大面积差异,测绘单位应附说明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请房产预测绘成果变更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房产测绘技术报告》原件;
2.房产楼盘户室号变更对照表,其中:住宅套数、阳台封闭、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变更的,提供规划部门变更资料及附图原件;疏散距离、疏散通道等内容的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消防部门批准;
3.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房产实测绘成果变更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房产测绘技术报告》原件;
2.实建房屋与规划审批图差异对照表;
3.房产楼盘户室号变更对照表原件,其中住宅套数、阳台封闭、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资料;疏散距离、疏散通道等内容的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消防部门批准;
4.其他有关材料。
四、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与面积管理工作流程
(一)受理
房产测绘委托方和房产测绘单位提交成果报告等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资料,到房屋面积管理机构申请备案。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
测绘成果审核主要内容:测绘单位是否具有房产测绘资质;测绘人员是否具备测绘资格;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是否登记建档;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测绘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预测与规划审批图纸的一致性,实地检查房屋现场情况与测绘成果的一致性;功能区的划分及共有共用部分面积的分摊是否正确;面积测算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湖北省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等。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实地检查要求:1.房屋面积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两名审核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查看;测绘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参与实地查看;2.实地查看过程中,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实地查看记录;3.实地查看内容:查看建筑物外围形状、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等房屋建设位置、建筑物层数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产测绘成果相符;内业审核过程中其他需要实地查看的事项。
(三)建立预(实)测楼盘表和出具面积备案证明
申请房屋测绘成果备案的资料完整,经审核符合要求,房屋面积管理机构对测绘成果予以备案。属于预测的,建立预测楼盘表,出具预测面积备案证明;属于实测的,建立实测楼盘表,出具实测面积备案证明。
五、办理时限
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自受理之日起,房屋面积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自受理之日起,房屋面积管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相关要求
(一)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与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时提交的材料相同,只需在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时提交材料。需要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二)房屋面积管理机构建立房产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档案。房产测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申请建立信用档案,房屋面积管理机构对信用档案实行红黑名单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三)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17986-20000)、《湖北省房产测绘技术规程》(DB42/T1049-2015)等相关技术标准,实行房产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房产测绘单位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和房屋交付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在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和售楼处予以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和房产测绘单位共同负责测绘成果的解释。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鄂州建设文〔2020〕82号废止。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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