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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355 发文字号: 鄂州建设文〔2023〕8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发文单位: 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进我市建筑行业绿色发展,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扩大绿色建材增长点”的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材应用目标

在近年我市绿色建材发展应用的基础上,加大应用力度,2023年,绿色建材得到普遍应用,全市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应用比例达50%以上,十四五期间应用比例持续稳定增长,至2025年末,全市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

二、绿色建材应用范围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均应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对于已纳入国家、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设计图纸中应明确注明选用获得绿色建材标识的产品,并在工程施工中得到实际应用。

三、相关单位在绿色建材应用中的工作责任

1.建设单位对绿色建材应用承担首要责任。在编制设计文件阶段,应要求设计单位按本通知规定及其它相关文件精神,选择适用的绿色建材,确定绿色建材的使用比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选用绿色建材。

2.设计单位对绿色建材应用承担设计责任。在施工图设计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及其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资源条件,在设计图纸中注明应用绿色建材的种类和比例。

3.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材应用承担审查责任。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其它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应用绿色建材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绿色建材应用中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应加强专业分包单位管理,按规定对进场的材料进行验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5.监理单位对绿色建材应用中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和质量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责令立即整改。

6.绿色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所提供的产品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在资质证书范围内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材产品开展相关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加强绿色建材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材应用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应将绿色建材应用情况纳入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开展绿色建材信息登记管理,定期公开发布绿色建材产品推广目录,推动绿色建材普及应用。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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