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909 | 发文字号: | 鄂州建办发〔2023〕32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6月09日 |
发文单位: | 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6月0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3年06月09日 | 失效日期: |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印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挂牌上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名登记和挂牌上岗时间
实名登记工作过渡期从发文之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挂牌上岗自7月1日起施行。
二、实名登记和挂牌上岗对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经纪机构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代理、房地产租赁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从业人员。
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实名登记并挂牌上岗。
三、实名登记和挂牌上岗步骤
实名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录入人员信息: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向委托的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称市房中协)提交资料,资料具体包括:鄂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表、个人证件电子照、经纪职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机构备案证明、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市房中协根据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提交资料进行平台信息录入。
(二)登记信息核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配合市房中协对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并对提交的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住建局对录入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制作实名登记牌:实名登记牌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有效证件,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制作、统一从业编号,每人一牌一号。实名工作牌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登记编号、从业机构名称、监制单位、服务监督电话、二维码信息查询功能等。
(四)领取登记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实名登记牌由其从业机构统一向市房中协或市住建部门领取,市房中协或市住建部门做好领取记录。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向交易当事人展示实名登记牌。交易当事人扫描登记牌的微信二维码,可以查询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诚信记录、星级等级、违规情况,以及所在机构的基本信息,并可以在线进行服务评价。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伪造实名登记牌,一经查实将记入行业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鼓励从业培训:鼓励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市房中协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支持市中房协从行业自律、行业发展出发推行星级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作为星级评定的核心依据。
(六)及时信息变更:实名登记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时向市房中协或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牌丢失、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登记牌持有人对其公布的登记牌相关信息有异议的,本人或所在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可以向市房中协或市住建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房中协或市住建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及相关材料反馈至信息原提供单位,原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反馈结果。市房中协或市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确实有误的,予以纠正并公告更正。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状态分为正常和异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经纪人实名登记状态为异常。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从业的经纪机构未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或备案证书过期未延续备案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登记牌的;
(四)从业机构依法终止且无新受聘机构的;
(五)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的;
(六)从业机构被更列入行业黑名单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个人名单的;
(七)其它异常的情形。
五、发现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可向辖区住建部门、市房中协进行投诉、举报。
(一)未按要求佩戴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牌的;
(二)借用他人登记牌的;
(三)佩戴过期,失效,伪造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牌;
(四)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未在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合同上记录实际从事该项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姓名和职业资格编号;
(五)未取得实名登记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六)其他违规从业的情形。
市、区住建部门将依法依规责令进行整改,并通过登记平台记入机构或个人信用档案向社会进行公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凭实名登记牌可进入商品房销售场所和住宅小区看房,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可通过挂牌登记牌的二维码对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查询和服务评价,评价信息为市民选择经纪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提供重要参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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