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640 | 发文字号: | 鄂州建设文〔2023〕76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9月01日 |
发文单位: | 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0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3年09月01日 | 失效日期: |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服务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保障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参照省内外其他城市的示范合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鄂州市存量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鄂州市存量房购买经纪服务合同》《鄂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机构版)》、《鄂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交易版)》、《鄂州市存量房交易代办服务合同》、《鄂州市住房租赁合同》6个示范合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鄂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6个示范文本于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以上示范合同文本。为方便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线上办理不动产登记、纳税、存量房贷款、公积金提取等业务,倡导交易当事人通过网签备案平台签订示范合同文本。
(二)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推行以上6个示范合同文本工作与履行监管职能相结合,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示范合同文本的宣传及推行工作,积极引导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达到保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存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目地。同时注意收集示范合同文本推行过程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主管部门。
(三)在本市办理存量房买卖、租赁、纳税、不动产登记,存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等业务时,交易当事人应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含电子合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示范合同文本的重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将存量房交易示范合同文本作为收件材料之一。
四、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开展示存量房交易示范合同文本供交易当事人查阅,保证交易当事人在签约前充分了解合同文本的内容,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传工作。签订相关示范合同文本时,需按照合同内容完整填写,合同及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附件:1.《鄂州市存量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鄂州市存量房购买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鄂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机构版)》示范文本
4.《鄂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交易版)》示范文本
5.《鄂州市存量房交易代办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6.《鄂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附件1 《鄂州市存量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附件2 《鄂州市存量房购买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附件3 《鄂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机构版)》示范文本.docx
·附件4 《鄂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交易版)》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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