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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鄂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3195 发文字号: 〔2023〕682号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征集鄂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截止。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必要的专业性设备、设施; 

  3.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在职在岗鉴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专项检测机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土木(岩土)工程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3)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备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资质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省外检测(鉴定)机构还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的规定向省住建厅进行信息登记。 

  5.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6.近三年在连续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且未受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表、房屋安全鉴定信用承诺书(二者均一式两份); 

  2.鉴定机构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二者均验原件收复印件); 

  4.办公场所资料(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5.主要从业人员名册及相关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6.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清单、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7.房屋安全鉴定业绩证明材料等(近三年鉴定项目全部业绩清单,不少于3个项目鉴定报告、鉴定项目合同原件)。 

  四、结果与公示 

  对申请纳入鄂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申报材料,我局将进行严格筛选,综合评定,择优选定入库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我局将纳入名录并在鄂州市住建局官网(https://cjw.ezhou.gov.cn/)上对外公布。 

  五、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市住建局大楼1008室;联系人:李国宏 柯钢锋;联系电话:0711—3861599。 

  六、有关要求 

  1.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主动、及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并作出诚信守法承诺,按照承诺接受监督管理。 

  2.鉴定机构对申请加入名录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纳入名录的鉴定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鉴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 

    

  附件:1.鄂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表 

  2.鄂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信用承诺书 

  3.主要设备清单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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