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3810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年03月28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2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近年来,我省为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陆续颁布实施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 1908-2022)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对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均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进行查验。建设工程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2、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出具自评报告,监理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出具评价意见。
3、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
4、对于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应交付使用。
5、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内容及方法具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执行。
6、市建设科技节能与信息中心应加强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做好市管项目的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归档工作;各区住(城)建局应加强辖区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的监督,做好辖区内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归档工作。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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