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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3826 发文字号: 〔2024〕187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8〕30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0〕19号)精神,市住建局决定在鄂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推行安责险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法管控高危行业生产风险的重要举措。安责险作为工伤保险重要补充,可解决工伤保险存在的事故赔付额度不足、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等问题,切实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内涵。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投保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包括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部分,具体包括:从业人员保障(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其他相关费用(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具体由保险合同明确。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后结束。提前竣工验收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鉴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可采取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四)参保单位。施工企业是安责险参保主体,应为工程项目投保,鼓励为企业投保。安责险的保费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并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工程项目有平行发包行为的,平行承包单位应另行投保。

  (五)保险金额。保险机构应依据鄂州市安全管理水平和近年来事故发生率、投保额度、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等因素合理制定安责险费率,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每人投保额度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参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等实行浮动费率。

  (六)承保方式。本着专业服务、统一标准、有序竞争的原则,在保险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各保险机构自行选择单独承保或共同体承保方式。承包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参保单位尽责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抄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三、参保要求

  自2024年4月15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含装饰装修)招投标活动应确保安责险经费来源。自2024年4月15日起,新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含装饰装修),均由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安责险。对2024年4月15日前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以剩余工程量办理安责险。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招投标环节确保安责险经费来源,在施工阶段确保落实。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安责险,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许可证颁发后一个月内投保安责险。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建部门将工程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内容,将投保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优评先等评价体系;对违规项目督促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违法线索立案查处。

  (三)强化信息共享。市住建局将和市应急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鄂州监管分局协同配合,将安责险信息与市智慧工地平台对接,实施有效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主动加强部门协作,定期会商,对安责险推进情况、预防服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安全预防措施,应企业所盼,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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