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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新鄂州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3837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22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做好“新鄂州人”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新鄂州人”购房补贴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关于推进就地城镇化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非鄂州籍且在鄂州连续工作满1年的“新鄂州人”购房人家庭。

  二、补贴条件

  (一)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起止日)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二)下列情况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1.在本办法下发前“新鄂州人”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购商品房,通过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在补贴期间办理同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

  2. “新鄂州人”购房人及其配偶有任何一人是鄂州户籍的,或者从鄂州户籍迁出的;

  三、补贴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新鄂州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新鄂州人”购房人家庭购房补贴30000元。

  四、办理程序

  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设立“新鄂州人”购房补贴申请专用窗口,实行“一窗式”受理“新鄂州人”购房补贴券申请。

  (一)申请

  申请人可凭以下资料向窗口申请购房补贴券:

  1.《鄂州市“新鄂州人”购房补贴券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本,申请人在鄂州连续工作满1年的证明等资料。

  购房补贴申请窗口咨询电话:027-60858986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签署受理意见,当日提交审核。

  2.审核。审核部门根据受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批。审批部门在1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兑现

  审批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发放购房补贴券,申请人购房签约时向开发企业出示购房补贴券,开发企业可按购房补贴券金额抵作申请人购房款,开发企业凭回收的申请人购房补贴券和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愿意参与“新鄂州人”购房补贴的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公布,并在购房补贴券上标明。

  五、资金来源

  “新鄂州人”购房补贴资金,根据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局先行全额垫付。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承担的补贴资金,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予以划转。

  六、有关要求

  (一)购房补贴兑现后两年内,购房人申请注销或者变更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二)“新鄂州人”购房补贴与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同性质的购房补贴不能重叠享受,每个“新鄂州人”购房人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三)“新鄂州人”购房补贴券申请办理日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含)前,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新鄂州人”购房补贴券。

  (四)购房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开发企业,相关单位配合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鄂州市“新鄂州人”购房补贴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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