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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鄂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中增加不动产预告登记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等内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5-04767 发文字号: 鄂州住文〔2025〕25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24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有效避免商品房预售中“一房多卖”情形发生,切实保护预售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购房权益和预购资金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司法建议书》(法建〔2023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要求,参照外地经验,对《鄂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增加以下内容: 

  一、增加商品房预购预告登记相关内容,切实保护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合法权利。预告登记是为了保护债权实现,保护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其他物权,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为保障预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按期竣工交付,维护预售商品房买受人的购房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的主要内容在《鄂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附中予以体现。 

  三、自2025年5月1日起,启用修订后的新版《鄂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新版《鄂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准备工作,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做好预售商品房买受人的解释与引导工作,同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新版《鄂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供商品房买受人查阅。 

  特此通知。 

  附件:《鄂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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