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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5-04908 发文字号: 暂无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05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加强商品房开发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 

  (一)适时调整预售许可条件。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2025年10月1日以后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建筑主体结构封顶,对定向团购的项目形象进度要求可放宽至主体结构二分之一。探索逐步推进现房销售。 

  (二)取消新建商品房价格指导。住房管理部门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指导,由企业根据市场定价销售,并以实际销售价格办理网签备案。 

  (三)严格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集团房企公司在我市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须在本地注册独立法人项目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集团总部履行投资人责任。项目竣工交付前,严禁投资人违规抽调、挪用项目开发公司销售、融资等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严格落实使用自有资金购地,项目开发公司需具备与项目匹配的自有资金。 

  (四)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推进房地产融资协调“白名单”扩围增效,扩大“白名单”覆盖范围,完善融资协调机制,加大项目把关、推送、问题项目修复以及贷款投放力度,确保合规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切实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五)加强项目抵押备案管理。商品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未售房源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楼栋,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已抵押的拟销售房源信息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相关文件,应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已售在建工程抵押房源,开发企业、抵押权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积极推进商品房“备案即预告”同步办理。 

  (六)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已使用开发贷款支取工程款项的,不得再次申请预售资金的支取。开发贷款银行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将放贷信息和抵押权信息与住房管理部门共享。当商品房项目出现楼栋施工进度停滞3个月以上、预售资金不能满足后续建设需求等情形存在逾期交付风险时,属地住建部门应将该风险项目列为“保交房”项目,制定“保交房”方案,将预售资金全额纳入监管并实行封闭运行。同时暂停解除已交付楼栋的监管账户,已解除资金监管的楼栋未售房源、车位的销售款进入后续监管账户。 

  (七)规范“工程抵款房”备案管理。“工程抵款房”在办理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前,开发企业应提交本项目“工程抵款房”协议书、工程施工合同(或材料供应合同)等材料,报市、区住房管理部门审批。将“工程抵款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至相关施工参建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名下时,可不再核验预售资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工程抵款房”销售给第三人的,网签备案合同可进行一次更名,购房款应直接存入对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交付前不得工抵非本项目参与单位。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八)支持高品质住宅建设。落实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推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结合《湖北省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工作方案》(鄂建文〔2024〕8号)要求,开展我市高品质住宅试点建设,对纳入试点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可以适当提高高品质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 

  (九)加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用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城中村改造贷款。坚持稳中求进、量力而行原则,对大多数村民(居民)同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项目,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形成资金能平衡的征收补偿方案后,迅速推进实施。积极推进团购商品房和房票等方式安置。 

  (十)开展“以旧换新”收购。结合全市拆迁安置和住房保障对象需求,鼓励国有企业以需定购、市场化原则收购个人二手房推进“以旧换新”,收购房源可用作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收购存量商品房或二手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放宽收购面积标准,但原则上单套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十一)推进地下车位登记办证。2024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出台前,已竣工交付的房地产项目配套的地下车位(人防车位除外),在补缴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所在区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6%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的一半确定。开发企业销售地下停车位,应及时为购买人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三、规范房地产销售管理 

  (十二)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将减免物业费作为吸引购房人的售房优惠条件;已交付住宅存在质量缺陷或未到达约定装修标准的,不得将抵扣或减免物业费作为售后补偿措施。同时应足额按时缴纳已交付未出售房产的物业费。 

  (十三)加强存量商品房交易管理。推进落实存量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对未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切实推动存量商品房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开展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作用,适时分片区发布二手房参考价格,强化正面引导,有效稳定市场预期。 

  (十五)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租赁等领域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黑中介”、赚取差价、捆绑收费、偷逃税费、恶意低价等行为。规范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违规发布房源、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恶意唱空制造市场恐慌等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和相关市直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鄂州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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