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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5-05160 发文字号: 鄂州住文〔2025〕61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26日
发文单位: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区网信办、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

  随着“自媒体”网络平台的迅速发展,我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通过“自媒体”进行房源推广、业务宣传等活动日益频繁。然而,部分“自媒体”账号存在信息内容发布不规范、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乱象,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行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为规范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运营,营造健康有序清朗的房地产领域网络环境,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及鄂州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25〕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信息发布内容

  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信息发布要准确传达房地产相关政策、客观全面反映市场现状、保证房源信息真实有效,切实为广大网民提供优质内容和专业服务。严禁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严禁集纳负面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歪曲解读房地产政策、恶意唱衰楼市踩压楼盘、捏造房价涨跌数据、蓄意散播噱头制造房地产市场恐慌情绪,影响公众认知及决策,损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明确从业主体责任

  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展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自媒体”账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媒体”账号须在网络平台账号首页显著位置公示机构备案证书编号、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管理号、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编号;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把关选题、发布、互动、直播等环节;严格落实机构备案制度,及时向市、区住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构所有“自媒体”账号信息,包括账号名称、网络平台、账号运营主体、实名登记编号等;依法落实“自媒体”账号备案制度,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纪机构要向网信部门登记备案机构所有“自媒体”账号。

  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运营自律公约,规范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信息发布行为,倡导真实、客观、全面地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培训引导,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与职业素养,自觉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加强信息内容引导,督促行业自媒体账号不发布与行业发展无关内容,不集纳炒作本地负面信息,自觉净化网络风气。

  四、加强违规线索收集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网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账号违规线索的收集与共享。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协助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建立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账号动态监测机制,制定“自媒体”重点账号管理清单,并及时做好记录取证。网信部门协助开展网上违法违规信息的巡查监测。

  五、依法依规开展整治

  对发布内容不规范、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误导消费者和扰乱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自媒体”账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通过自律公约督促“自媒体”账号整改。拒不整改的,网信部门依法按程序协调对违法违规“自媒体”账号进行处置。对于情节严重的,住更、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账号运营者及所属经纪机构进行联合约谈,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机构和个人的信用评价系统。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媒体”发布违法和虚假信息涉及《冶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相关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中共鄂州市委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鄂州市公安局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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