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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情况的汇报

解读单位: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关联政策: 699298

  一、起草背景 

  2022年4月,市政府印发了《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鄂州政发20223号),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在项目征地拆迁、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审计复核及工程移交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成移交未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实际中部分已建成项目在办理移交过程中因手续不全或管养未落实等问题推进缓慢实现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养维护等工作的无缝对接我局起草《移交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局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其他市州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移交管理办法》初稿,于2024年9月征求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和9家市直单位意见建议,其中8家单位无意见,6家单位提出意见建议24条,吸收采纳21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按照程序规定,我们开展了合法性审核,审核结果合格。根据修改意见,对移交条件、移交流程等重点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移交管理办法共分二十二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的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级城市建设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包括城市道路(含地下管廊)、桥涵(含地下通道)、隧道、广场、停车场、园林绿化、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环卫设施等工程项目。 

  (二)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该办法明确建设主管部门为市、区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部门,管理养护主管部门为市、区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的职能部门,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统筹管理、养护经费的核定与拨付。 

  (三)规定了项目前期需办理手续。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管理养护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并在项目规划方案讨论、初步设计、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通知接管单位参与。 

  明确了移交应具备的条件。该办法明确规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满足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资料齐全、相关设施使用功能满足要求及完成接管单位合理意见整改等条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五)制定了移交流程。该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养护单位申请移交,管理养护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资料审验等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在收到管理养护单位的移交意见并完成整改工作后,组织召开移交专题会,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养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安排相关人员参会。建设单位与管理养护单位签署移交登记表,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管理养护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六)明确了移交后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如因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抢修的,接管单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抢修,如超期未抢修的,接管单位可先行组织抢修,24小时内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承担。质保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须经工程接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七)明确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该办法明确对已竣工投入使用但因前期手续不全未办理移交的项目,就现状进行验收并办理移交。建设单位承诺负责按程序同步办理前期手续,管理养护单位不得以手续不全等理由拒绝接收管理;移交前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水电费、绿化养护费用等)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养护单位不得以管理养护经费尚未落实等理由拒绝接收管理。 
  解读单位: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联系电话:027-60670789

   
                           
关联文件:
             

1、关于印发《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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