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关联政策: | 719215 |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使用,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联合出台本细则,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目标
(一)政策依据
本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10 号)、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确保政策衔接性与合规性。
(二)核心目标
进一步规范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偿还,防范各类风险。
二、专项贷款资金定义与适用条件
(一)资金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 “筹集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同时涵盖涉及贷款质押的后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收入。
(二)申请与收购要求
1.筹集主体申请专项贷款,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 号)精神及再贷款要求;
2.利用贷款购买的商品住房,需满足法律关系清晰、已竣工验收或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存量商品房要求。
三、资金管理关键规则
(一)核算与支付管理
筹集主体需对专项贷款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贷款支付资料必须经过贷款金融机构审核,通过严格流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二)收入监管与本息偿还
1.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收入:用贷款资金购置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产生的租金收入,需在贷款金融机构开设双方共同监管账户。账户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日常维修维护、整体改造支出、第三方咨询服务费用、管理费、税费及相关人员经费,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贷款本息,该约定需纳入贷款合同;
2.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收入:用贷款资金购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期销售收入、补贴收入及税收返还,需在贷款金融机构开设双方共同监管账户。资金优先用于销售相关的第三方咨询服务费用、管理费、税费及相关人员经费,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贷款本息,该约定同样需纳入贷款合同。
四、责任划分与风险防控
(一)主体责任
1.筹集主体与贷款金融机构需按照 “风险自担、商业可持续” 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开展收购及贷款业务,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筹集主体需定期向贷款金融机构汇报项目信贷资金、项目资本金(如有)使用情况及收购配售进度,若出现收购进度与贷款支付进度不符、贷款资金挪用、项目配售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等问题,双方需共同协商解决。
(二)监管责任
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需加强对筹集主体的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重点防范金融风险与道德风险,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五、实施时间与衔接要求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2024年11月21日)起实施,若上级部门出台最新规定,将按照最新要求执行,确保政策与上级部署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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