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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关联政策: 710887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体居住需求,鄂州市出台《鄂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政策核心内容解读如下,以便各级单位、相关企业及申请家庭准确理解和执行。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意义

  (一)政策依据

  《办法》严格遵循国家、省级顶层设计,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 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鄂州实际制定,确保政策合规性与衔接性。

  (二)核心目的

  1.保障民生需求:聚焦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城市引进人才,解决 “住有所居” 问题;

  2.规范管理流程: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从筹集、准入、配售到回购、监督的全流程规则,避免管理漏洞;

  3.盘活存量资源: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补充房源,同时衔接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核心内容解读

  (一)总则:明确范围与职责

  1.定义界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政府通过政策支持(土地、财税、金融),以市场化方式筹集,面向符合条件家庭 “封闭配售” 的保障性住房,需明确配售对象、套型面积、价格及处分权利。

  2.适用范围:覆盖鄂州市全域(含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

  3.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统筹政策制定、组织实施与监督指导;

  ·各区政府(含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源筹集、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同配合。

  (二)房源管理:明确筹集方式与价格规则

  1. 房源筹集途径

  ·新建:按规划建设,套型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为主);

  ·收购(盘活、转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补充保障性住房房源。

  2. 价格核算规则

  ·新建项目:配售均价 = 划拨土地成本 + 建安成本 + 适度合理利润(覆盖成本基础上保障合理收益);

  ·收购存量住房:收购价格上限 = 同地段 “重置价格”(划拨土地成本 + 建安成本 + 不超过 5% 利润),配售均价按重置价格测算;

  ·单套定价:实行 “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调整,同一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配售均价,价格需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3. 配套政策

  房源相关贷款、税费按国家规定执行,降低建设 / 收购主体与购房家庭的成本负担。

  (三)准入管理:明确申请条件与资格限制

  1. 保障群体

  重点覆盖两类人群:

  ·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

  ·城市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

  2. 申请条件(以家庭为单位,主申请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户籍 / 就业要求:家庭至少 1 名成员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拥有鄂州市户籍;

  ·在鄂州稳定就业,且正在缴纳社保(或已在鄂州办理退休);

  ②住房困难要求:家庭在鄂州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

  ③历史政策住房要求: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住房;

  ④其他要求: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资格限制

  ·申购家庭获得选房资格后不得中途退出;

  ·放弃选房资格的,2 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四)配售管理:明确流程与配套规则

  1. 配售全流程(“一项目一方案”)

  ①制定方案:筹集主体(建设 / 产权 / 收购 / 运营单位等)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售方案,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备案;

  ②发布公告:公开项目信息(位置、户型等)、配售方案、准入条件、价格、登记方式等;

  ③资格审核:

  ·申请:申购家庭线上 / 线下提交材料;

  ·初审:筹集主体审核材料;

  ·复审:户籍 / 工作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公示:符合条件的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取得购房资格;

  ④组织选房:按申请先后顺序选房,签订购房合同;未按时签合同、缴房款的,视为放弃资格。

  2. 剩余房源处理

  项目配售满 6 个月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回购后转化为 “保障性租赁住房”;若承租人符合申购条件且有购买意愿,可申请购买。

  3. 购房配套支持

  ·贷款政策: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

  ·维修资金:缴纳与使用规则同本市普通商品房;

  ·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规定执行,保障居住品质。

  (五)回购管理:严格封闭运行,明确退出规则

  1. 封闭管理核心要求

  ·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不得用于除 “购房贷款担保” 外的抵押、担保、偿债,不得设定居住权;

  ·不动产登记时,权利性质需标识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附记栏注明 “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2. 回购适用情形(需经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主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满 5 年,购房人主动提出回购申请;

  ·户籍迁出:全体家庭成员离开鄂州,户籍迁往外地;

  ·贷款违约:长期拖欠住房贷款,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贷款违约;

  ·司法处置: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需处置住房;

  ·其他情形: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退出条件。

  3. 回购价格与流程

  ·价格计算:回购价格 = 原购买价格 + 利息(利息 = 原购买价格 × 申请回购时国家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持有年限,持有年限自取得产权至实际回购之日,不计复利);

  ·成本扣除: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房屋添附成本不予计算;

  ·回购后处理:回购房屋需重新纳入配售房源,再次配售时价格 = 回购价格 + 相关必要费用(由回购主体测算);

  ·房屋状态要求:原购房人需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状态,不得破坏结构与装修;若有破坏,需承担维修加固费用及破坏部分价值。

  4. 腾退要求

  回购审批通过后,原购房人需在限期内腾退;逾期未腾退的,按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与违规处理

  1. 主体责任

  ·筹集主体:需按规定开展房源筹集、配售、运营管理,违法违规需整改并承担责任;

  ·相关部门:按职责监督,工作人员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 购房人违规处理

  ·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签订购房合同的:由筹集主体解除合同,购房人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 “封闭运行” 原则转让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按规定处理;

  ·擅自转让、赠与、改变房屋用途、破坏主体结构的:按购房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附则:明确实施细节

  ·解释权:由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地方衔接: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有效期:自 2024 年 11 月 13 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 年。

  三、政策亮点总结

  1.覆盖范围广:既保障工薪群体,又纳入城市引进人才,兼顾基本民生与城市发展需求;

  2.筹集方式灵活:“新建 + 收购存量” 双路径补充房源,同时盘活存量商品房,优化资源配置;

  3.价格机制合理:按 “成本 + 适度利润” 定价,兼顾建设 / 收购主体合理收益与购房家庭负担能力,“一房一价” 确保透明;

  4.封闭管理防炒作:严格限制住房处分权利(不得转商品住房、限制抵押),避免保障性住房流入市场炒作,保障政策公平性;

  5.衔接租赁市场:剩余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条件可购买,实现 “租购衔接”,提升房源利用效率。

  四、实施建议

  1.部门协同: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需联动公安(户籍)、社保、税务等部门,打通信息壁垒,提高资格审核效率;

  2.宣传引导:通过政府官网、社区公告、新媒体等渠道,解读政策要点(申请条件、流程、价格),确保申请家庭准确知晓;

  3.动态监管:建立购房家庭信息档案,定期核查住房、户籍、社保等变动情况,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本解读未尽事宜,以《鄂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原文为准,具体执行过程中可咨询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解读单位: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联系电话:027-60670789

   
                           
关联文件:
             

1、关于印发《鄂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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