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鄂州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
2.鄂州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23年8月23日
附件1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全市投资谋划、决策和统筹协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工作效率,实现全市对项目规划、谋划、决策和推进实施的协调一致,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需要占用国土空间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政府和社会投资类项目的策划生成管理。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以下简称“策划生成”)是指在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之前,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业务协同平台”)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河湖划界等用途管制等要求,通过业务协同平台进行合规性审查,使项目具备可决策、可落地、可明确实施条件的工作过程。项目策划生成主要工作包括项目(用地)储备、项目(用地)空间策划及提出建设条件等三部分内容。
第四条 策划生成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共同构成全市项目“1+4”审批改革体系。
第五条 未策划生成项目不得进行审批和建设。
第六条 各部门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提交的意见代表各部门正式意见。
第七条 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在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改办”)统筹的协调和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会同发改部门、住建部门、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策划生成有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储备库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近五年计划实施的项目库。
第九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信息录入,发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信息录入和监督管理。项目储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建设规模、选址位置、用地性质等内容。
第二章 项目策划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策划管理,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合规性审查后,负责意见汇总并将策划成功的项目推送到项目计划库;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策划管理,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合规性审查后,负责意见汇总并将策划成功的项目推送到项目计划库。
第十一条 项目策划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项目启动: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启动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发改部门依据近期项目计划,滚动启动项目,初步提出项目建设必要性及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社会投资类项目的启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
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实施的项目、特殊紧急项目等新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商洽发改部门按上述程序启动项目。
2.规划预选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项目启动后,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涉及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为避免项目因涉及文物保护问题而搁置,涉及已知文物古迹周边区域的规划预选址,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确定。
3.意见征集:在完成项目预选址后,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多规平台发送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多规平台发送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发改、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健、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收到征集意见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责提出相关意见,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
发改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教育部门:核实是否符合中小学布点规划。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实是否符合通信基础设施布点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规和控规,是否符合行业用地规模标准,是否涉及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
住建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交通部门:提出市政交通意见。
水利和湖泊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湖泊保护规划、水库和河流管理规定。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规划相关意见。
商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加油站布点规划。
文化和旅游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划。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地震安全评价审查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生活垃圾设施专项规划。
其他部门:按要求提出相关意见。
4.意见汇总:项目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并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
经合规性审查后有冲突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协调。
5.纳入计划库:合规性审查意见汇总后,对需要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进入年度项目计划库。
第十二条 项目启动后,在协同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的(包括未通过合规性审查、未通过建设条件核实等),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返回项目储备库,标注返库项目、返库原因等。
项目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定期跟踪返库项目进展,待相应建设条件满足后,再次启动项目,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流程。已通过部分部门合规性审查的返库项目,重新启动时无需再进行该部门合规性审查的意见征集。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库的项目由于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需按上述流程重新启动。
第三章 项目建设条件集成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条件集成主要目的是制定拟实施项目的建设条件,并非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各项目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项目是否需要走项目建设条件集成流程。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条件集成,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建设条件集成。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条件集成按以下流程实施。
1.项目启动: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计划库将项目推送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提出建设条件;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从项目计划库将项目推送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提出建设条件。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建设条件。
2.建设条件提出:发改、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健、应急管理、人防办、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出相关建设条件。
发改部门:提出节能评价意见。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通信评价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地质灾害区域评估意见、压覆矿产区域评估意见。核实是否占用林地,提出项目占用林地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住建部门:提出房屋建设相关意见,核实市政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善。
交通部门:提出市政交通意见。
水利和湖泊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评价意见、洪水影响评价意见、水资源论证评价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农业审查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门:核实是否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提出文物保护意见。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地震安全评价审查意见。
人防部门:提出人防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城建(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卫)专项规划规定及要求,提出意见。
其他部门:按要求提出相关意见。
3.建设条件汇总:项目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汇总、协调、核实形成项目最终的建设条件。
4.制定供地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条件制定供地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并转入年度项目实施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用地建设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和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鄂州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2
鄂州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函〔2019〕3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鄂州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的运行管理,全面优化工程建设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多规平台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落地的技术支撑,是以战略规划引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审批流程改革、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信息保障平台。
第二条 多规平台是以“一张蓝图”为基础,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规划等涉及国土空间的各类规划及各部门管控要素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及信息共享共用,支持各部门业务协同办理,支持各部门协同办理前置审查业务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多规平台是各部门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并进行业务协同工作的信息化基础,该平台依据《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将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分为项目储备、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三个阶段,提供不同阶段的项目库管理、项目审查及空间协调功能。
第四条 多规平台的运行遵循“便捷、高效、规范、透明、共享”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域范围内,通过多规平台进行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 平台建设及运维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多规平台的建设、动态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多规平台信息安全,并实现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各相关业务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等对接工作。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多规平台建设部门,应为平台运行配备专业技术支持团队,对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响应并解决,保障项目策划生成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自行管理与多规平台关联的业务审批信息系统,保障各系统产生和推送数据的权威性、实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任何涉密信息不得在多规平台流转。
第九条 多规平台基于业务数据和网络安全将平台部署在鄂州市电子政务外网。所有应用终端应自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利用所接入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各部门按照履行职责需要、安全、保密等要求获取共享“一张蓝图”及项目策划生成信息,不得擅自利用多规平台上“一张蓝图”及项目策划生成信息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 “一张蓝图”保障、更新及信息共享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多规平台“一张蓝图”数据框架构建、数据汇总收集、核查和动态更新,负责制定详细的数据动态维护及联动调整机制。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多规平台内各部门管控要素的更新数据及专题数据的更新情况(管控要素参见《鄂州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一张蓝图”规划数据建库标准》),协助做好部门管控要素及专题数据的调整更新和动态维护,确保空间协调工作科学、高效进行。
第四章 项目策划生成
第十一条 根据《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需开展前期策划生成的项目均应纳入多规平台进行策划生成。
第十二条 多规平台上各部门上传的意见代表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项目策划生成时提出的意见相抵触。经策划成功的项目将纳入年度实施库。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期策划生成的过程中,各部门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以多规平台为载体共享信息、交换意见,实现部门间业务协同,加快项目落地的前期协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多规平台,建立内部运行机制,明确策划生成工作的责任科室、人员,以及账号管理权限、信息接收、审核研究、意见推送等工作实施流程和办理时限,形成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确保完成多规平台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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