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鄂州市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12-17
鄂州工改办〔2022〕38号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工改办,市工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鄂州市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17日
 
 
鄂州市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土地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区典型经验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2〕10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营商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土地审批制度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周期提升服务、全过程公正监管,从制度层面推出有利于培育、发展、壮大用地主体的改革创新举措,以“小切口”的改革推动营商环境的“大变化”,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开展区域评估,完善指标体系,明确企业用地条件。通过政府事前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工业用地模式。
  2.坚持亩产论英雄。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开发强度等为主干指标,实施单位“产出效益”持续激励,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坚持惠企降成本。联动开展区域“多评合一、多标合一、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实行承诺告知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建设速度,减轻企业负担。
  4.坚持全过程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中国”公示有关信息,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市场氛围。
  (三)工作目标。2023年,在我市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全面深入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结合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进一步提升项目用地便利度。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等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注重评估的科学性、精确性及论证深度,形成评价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土地出让要求,形成系列指标体系;在土地供应后,将评价结果交付用地单位,并在后续审批中加强成果互认应用,避免企业拿地后重复评价;在项目后续建设过程中,针对指标体系逐一验收并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区域评估。以解决区域性统一评价结果在运用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巩固深化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不同产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等要求,有针对性地编制环境影响、节能、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地震安全性、区域性气候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区域性统一评价;对区域内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普查,形成普查意见清单。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相关单位要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和完善。评价结果作为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及制定产业准入要求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湖泊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1月30日前)
  (二)完善指标体系。按照“重引导、可操作、易监管”的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各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区位地理条件,主导产业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土地出让弹性年期等因素,统一制定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等)3项指标为主干的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确定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特色指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1月30日前)
  (三)强化结果应用。
  1.建立鄂州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会商工作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充分发挥部门、单位专业优势,推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区域内控制性指标的核定和区域性评价结果的互认应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2.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文件,包括“标准地”出让方案、“标准地”出让公告、区域性统一评价结果采用确认表,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表和企业信用承诺书,明确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招商引资工作,企业竞得工业用地“标准地”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并承诺按约兑现相关指标。
  3.企业通过出让取得土地时,一并取得评价结果和普查意见,用于项目后续建设审批和监管。在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用地‘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要求。
  4.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各自负责的区域性评价结果指标信息录入成果库,在项目审批、监管、验收等环节随时调用。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打造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企业竞得工业用地“标准地”后,在后续审批中,不得要求用地单位重复提供评价结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应急局、市文旅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对标组织验收。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竣工验收机制。“标准地”工业项目竣工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验收规定和约定,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及有关事项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投产运营阶段,市经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开展达产复核。未通过竣工验收或未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协议或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属地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追究用地单位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应急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健全监管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土地出让金缴纳、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建立“标准地”“准入一供给一监管一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确保项目按照合同、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对未按规定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未按约定竣工、达产的,按照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有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将用地单位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的用地单位实施联合惩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应急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作为本年度市工改领导小组头号改革任务来抓,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有序开展区域评估、指标体系完善、政策兑现等工作。市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衔接,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将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与“多审合一”等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改革相结合,合力打造环节最简、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速度最快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机制。
  (三)严格督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督查考评办公室加大督办力度,严格按时间节点督办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完成工作任务较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全力打造特色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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