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进一步明确监督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效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函并核查相关条件资料;组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组(以下简称:验收监督组)实施现场监督抽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或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监督部分;提供竣工验收有关事项咨询服务及有关协调工作等。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分为准备阶段、现场监督阶段和监督报告出具阶段三个阶段实施。
第二章 竣工验收监督准备阶段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函》报市审批局一窗受理窗口,通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完成了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形成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进行了竣工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形成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并经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同时,出具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建设单位组织填写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现场监督实施阶段
第六条 验收监督组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当日,对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重点监督工程有关参建责任主体履责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抽查有关参建单位的验收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验收组织形式。
(1)建设单位是否落实首要主体责任,组织工程的验收活动。
(2)有关参建单位是否按要求参加了工程竣工验收;参加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2、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经项目总监签署同意意见的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对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及自查,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对超高层建筑、装配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验收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程序、内容及验收人员组成等。
(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监督通知书及验收方案报送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检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到位及人员资格情况。
(2)介绍参加验收各方及人员,宣布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程序、内容及验收组人员分工。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按验收方案和相关验收标准规范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指出的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到位并复查。
6.验收中所提质量问题整改到位、参建各方同意验收的意见一致为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监督参建单位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含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是否存在违反设计及有关验收标准情况。
第七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监督组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抽查,其中工程涉及到的监督要点内容必查,其它内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随机抽查。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到验收监督通知书后,按规定成立验收监督组。
(二)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介绍监督人员,宣布监督程序、监督内容及人员分工;核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到位及人员资格情况;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及参建各方验收意见发表情况进行监督,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及重点部位的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三)发表监督意见,填写监督记录。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不执行竣工验收程序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隐患或主要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四)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将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抽查情况、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责令整改问题的处理情况作为质量监督报告内容。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交备案机关。
第四章 竣工验收监督报告出具阶段
第八条 对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结合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局领导审批,并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备案机构。
第五章 其 它
第九条 验收监督过程中,监督验收组应携带执法记录仪对参建单位的验收情况及监督抽查情况予以记录,验收监督工作完成后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相关资料应整理成册,统一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主要包括:
(一)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方案);
(三)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资料;
(四)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资料;
(五) 验收监督资料;
(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做好对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信息及监督情况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等管理工作,并分类建立专项台账。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督组履职情况实施督查,重点抽查: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执行情况。
(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记录资料的规范性、时效性、完整性。
(三)质量问题监督处置情况:
1.是否按工作程序草拟、审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2.整改回复资料情况以及实物质量问题整改复查情况;
3.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是否按要求实施进一步督导和处置。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