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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建筑业科 日期:2015-09-29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鄂州建设文〔2015〕122号       签发人:刘  辉  范超余
 
 

关于印发《鄂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

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住建局、市直各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鄂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8日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    

鄂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发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实施办法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但属行政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除外。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鄂州市行政区域内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活动,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

第六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2、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及证明资料

3、项目立项批文

4、建设单位责任承诺书

5、拟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信用情况

6、拟订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执业资格证件及承诺书

第七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核办结情况,应及时进行网上公示,工程项目报建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时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机构管理人员是否与承诺人员相符,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工程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应招标而不招标,取得直接发包工程审核的,由审核机关撤销直接发包工程审核,责令停止施工,并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审核机关应当将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报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全面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并一律进入政务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发日期起施行。

附:鄂州市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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