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房产开发管理和市场监督科,027-60670781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市政建设科,027-60670751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3 |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市政工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发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市政建设科,027-60670751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4 |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市政工程)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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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对执行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检查(市政工程)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建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规章】《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市政建设科,027-60670751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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