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8号)精神,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推进、奖惩并重、联动协同、问题导向的原则,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自律体制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信用氛围。
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自然人、社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和管理。制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夯实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1、完善信用记录相关标准和工作流程。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国家出台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2、加快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建设。按照“八个统一”(统一政务外网环境、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统一信用数据中心、统一信用信息目录、统一信用主体编码、统一信用数据标准、统一汇集系统软件、统一门户服务体系)要求,以“市带市辖区”模式加快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建设,确保10月底前达到省信用平台建设整体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3、建立完善信用记录。通过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系统,对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完善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工商、民政、编办、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改革前存量代码转换,做好新码赋码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要及时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平台。
4、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通过“双公示”系统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鄂州”网站公示生效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5、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各地各部门应将省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行政监管和服务工作流程中,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6、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各部门要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对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应推送到“信用鄂州”、“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将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市信用办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参考使用。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7、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商会协会、新闻媒体等评选确定的诚信典型,以及纳入我市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进行分类汇总,建立鄂州市诚信典型基础资料库,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鄂州”网站进行公示,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引导企业主动公开信用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8、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9、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人才引进、融资担保、银企对接、会展推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和活动中,优先考虑和支持诚信典型市场主体;在教育、创业、就业、社保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鼓励金融、税务、担保公司等机构对诚信典型使用“纳税信用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给予优惠和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10、优化政府对诚信企业的服务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注重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对象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体系,对信用评价较高的诚信企业,在日常监管或专项检查中优化监管方式、减少检查频次。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1、突出联合惩戒重点失信行为。各地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依法依规对商务、政务、司法3个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通过省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鄂州”实现信息交换共享,推动全市范围内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落实。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12、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据《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信用法规,按照失信程度予以联合惩戒,发布鄂州市联合惩戒失信行为责任清单。对严重失信自然人在行政事业单位招考、人才引进、荣誉表彰等方面进行限制,实施联合惩戒。
13、推动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加大公示力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鄂州”、行业网站和电子显示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限制严重失信主体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出境、旅游度假、购买不动产、高消费等行为;支持人民银行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报告,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14、鼓励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酒店、广告、物流、家庭服务等重点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鄂州”网站,并共享至市域范围内相关行业协会,提高行业公信力。
15、引导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完善食品药品、生态环境、恶意欠薪、制假售假、逃避执行等矛盾多发和社会重点关注领域失信举报制度,注重对举报人的保护和信息保密,加大对举报事项的查处和曝光,通过联合惩戒案例的宣传和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
(四)构建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6、建立联合惩戒发起响应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合作备忘录等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联合激励和惩戒实施部门负责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各部门动态协同奖惩工作能落到实处。
17、建立联合奖惩责任清单制度。梳理国家发布的近20个领域合作备忘录和联合奖惩法律法规,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和落实力度。在省出台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的基础上,建立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清单,将工作逐一分解,不断完善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8、建立联合奖惩跟踪服务机制。对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鄂州”网站,及时通知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取消惩戒措施;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等发现信息不实或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鄂州”网站,因此而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建立我市联合惩戒跟踪、监测、统计、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配合做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奖惩。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信用鄂州”网站和鄂州日报等媒体多渠道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信用成果展”等系列宣传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11.22诚信日”、“十佳诚信纳税人”、“诚信统计企业”等诚信主题活动;推进诚信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教育和帮扶;加大诚信典型的选树宣传与失信案例的曝光力度;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良好社会氛围。
2、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鼓励葛店开发区、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及司法部门等先试先行,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推动我市联合奖惩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督办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将本地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联合惩戒案例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并及时向省报送相关情况。同时,加大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激励惩戒措施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力度,并将通报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