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精神,结合住建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确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结合自身职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2.规范事中公示。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各单位(部门)具体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结合住建行业有关规定和相关制度,研究制作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调查取证工作指南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参照省住建厅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本系统执法实际,研究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2.规范音像记录。结合住建行业特点,制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记录要素、公开属性、储存期限和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按照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统一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3.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记录资料归档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作为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并为后期案件评查工作奠定基础。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局政策法规科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局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工作。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规范审核意见格式,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执法过程记录资料等一并送法制审核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行业专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家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严格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会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合法性审核。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2020年4月底前,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住建领域各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推动工作落实。
(二)全面实施。自2020年5月起,住建领域各执法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确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更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督促评估。局政策法规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底对住建领域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一次督促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
(四)加强宣传。住建领域各执法单位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宣传栏等阵地,,全方位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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