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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5-01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人防办,地安公司:

  现将《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日

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确保审查行为规范、审查责任落实,根据《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9]120号)《关于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州建设文(2018]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以下简称联合审图)是指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按照“统一标准、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工作方式,实现住建、人防、公安等各相关部门的“多审合一”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涉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第四条 市、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统筹实施与监督管理。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联合审图实施依法监管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我市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联合审图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后,将调整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联合审图

  第六条 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所涉及的消防、人防、技防等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一次报审、多审合一”。联合审图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支付审查费用。

  第七条 需要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之前,应委托图审机构先行进行勘察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出具《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方可以作为后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且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向联合审图机构提供资料,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报审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在保证消防工程系统性统一、完整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整体送审,也可以按单位(体)工程分期送审。分期送审的,每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体)工程范围和内容应当与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体)工程一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委托的图审机构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安全性,及是否符合规定的防护等级和技术规范;

  (五)技防工程是否符合现行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规范;

  (六)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图审机构应当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审查: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为10个工作日。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综合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复杂工程,可延长5个工作日;

  (三)单独送审的专项工程为5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计算原则:自受理次日起至审查通过日止,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图审机构的复审时间。根据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限办理2次复审。经2次复审仍不合格的,由图审机构按照审查不合格办理。图审机构的复审时间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查时限的50%。

  图审机构审核和复审认为设计文件存在问题或存疑的,出具《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告知书》,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超过5个工作日的,视同放弃复审由图审机构按审查不合格办理。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图审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章,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同时,应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图审机构审查不通过的,图审机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建设单位,并出具整改意见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审查不合格理由和整改意见;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应通报给报住建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应组织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凡修改内容涉及本办法规定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原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本办法审查申请的规定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章 审核确认与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图审机构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申请办理消防、人防并联审核。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受理后,通过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征求人防部门关于联合审查合格书的意见。

  第十八条 人防部门收到平台推送的征求意见后,根据批准的设计条件审核图审意见,及人防面积和平时用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通过平台回复住建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的,视为通过审核确认。住建部门应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核发《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未通过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其中,需对设计文件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后重新申报联合审图;仅需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整改的,图审机构整改后,重新申报施工图审核确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文件纳入城建档案归档范畴,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一条 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管,各级住建、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管。住建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图审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等监管制度,规范审图行为。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建立“联合审图”监督检查专家库,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专家,统一组织制订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整个联合图审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图审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置,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住建和人防等部门应加强对“联合审图”的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强化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图审机构的审查责任。图审机构承担“联合审图”审查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审查内容,造成损失的,图审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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