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对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0200088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0-08-26

陈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庙鹅岭股经社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办理“一书两证”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庙鹅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依托地理位置优势和市场资源,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所有制,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有效地巩固和壮大了集体经济,为我市经济发展贡献了力量。作为住建主管部门,理应对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建设项目做好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经我局调查了解,庙鹅岭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完成的项目均未在住建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工程,故不能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您所建议的“对所建成项目的主体建筑和消防进行竣工验收”。经我局认真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一、请建设单位(庙鹅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之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在前期手续补办完成的基础上,请建设单位(庙鹅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依据《省自然资源厅 省信访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防办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尽快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对项目进行自验收,并前往市民中心市住建局窗口申报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事项,我局收到验收申请后,会在法定时限内启动验收程序。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省自然资源厅 省信访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防办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快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17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8号 邮政编码:436099
主办单位: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承办单位: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信息中心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670789 传真:027-60670755 邮箱:ezszjj123@163.com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