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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日期:2025-02-20

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广大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违法经营的执法力度 

  各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超越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和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单位,加大燃气行业“打非治违”力度,从严从重打击黑气源、黑气贩、黑气窝点。 

  全面落实企业自有产权钢瓶 

  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液化气经营企业自有产权钢瓶制度,免费提供钢瓶保障居民用气,不得擅自非自产权充装液化气。鼓励液化气经营企业对用气居民用户钢瓶周转期不超过2个月、每年使用6瓶以上液化气)免收钢瓶折旧费(或租金)。 

  三、全面取消用户自提,实行统一配送 

  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规定,进一步推进液化气配送入户,取消用户自提落实运输环节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随瓶安检制度,随瓶安检率要达到100%,同步开展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四、规范钢瓶押金管理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大钢瓶押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钢瓶押金使用管理制度,探索设立由燃气管理部门、液化气经营企业、银行共同监管的钢瓶押金监管帐户。 

  五、规范用户端安全用气条件  

  液化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自主配置合格的金属波纹软管过流切断减压阀等安全装置,达到安全用气条件。液化气经营企业及送气工不得违规向用户售卖相关安全装置对未安装燃气安全装置的用户,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醒,协助用户进行整改。各液化气企业不得为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六、提升配送时效 

  液化气经营企业要配送响应时效,接到订单后应及时安排配送,主城区、集镇一般应在3小时内送达主城区、集镇实行免费配送,超距离配送费由液化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设立和公布燃气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举报。 

  鄂州市燃气管理服务中心举报电话:0711-3899105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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