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刻汲取极端天气灾害教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安委办 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24〕30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5〕12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高层住宅外窗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既有住宅控违管理
1.物业企业落实巡查报告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开工前,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受理申报登记,重点核查是否涉及拆改外窗或防护栏杆;
(2)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面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3)加强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擅自拆除防护栏杆、擅自更换外窗等行为;
(4)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乡镇(街道)。
2.业主和住宅使用人履行申报义务。业主或住宅使用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开工前须向物业企业申报登记,并按照《省安委办 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24〕30号)的规定,由业主向属地乡镇(街道)进行信息登记。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业主直接向属地乡镇(街道)办理信息登记。装饰装修过程中,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主动配合巡查,不得阻挠或拒绝。
3.简化信息登记手续。业主在向乡镇(街道)办理信息登记时,可凭物业申报登记回执办理,乡镇(街道)不得要求业主重复提交已在物业申报登记中提交过的材料。
4.严禁擅自拆改外窗和防护栏杆。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原设计安装的外窗和防护栏杆。确需拆除或更换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拆除防护栏杆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拆除与恢复方案,明确拆除施工顺序、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和恢复方案,并在施工完成后立即恢复至原设计标准。确实无法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方案的,不得擅自拆除防护栏杆;
(2)更换外窗的,新窗抗风压、水密、气密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3)更换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涉及结构安全或高处作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
(4)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拆除防护栏杆、擅自更换外窗、擅自改变外立面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深化新建外窗设计管理
6.新建高层住宅外窗设计应满足《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等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并应参照《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铝合金门窗》GB/T 8478等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设计单位应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极端天气防范要求,根据建筑高度和风荷载计算结果,严格按上述标准确定外窗的抗风压、水密、气密性能等级,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为提升外窗抵御大风、暴雨的能力,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重点明确以下构造措施:
开启方式:宜优先采用内平开窗或内开内倒窗;确需采用外开窗的,应充分考虑坠落风险,加装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窗用防坠落装置》JG/T 476的防坠落装置;
连接锚固:应充分考虑窗框与墙体的连接锚固可靠性,低强度墙体连接处不得使用普通膨胀螺栓,应经计算后采用化学锚栓、穿墙螺栓或穿墙钢板等可靠连接措施;
关键构造:为确保抗风压性能等级,应明确单扇面积大于1.5平方米外窗的锁点数量及多点锁闭要求,明确玻璃类型(宜优先采用钢化夹层玻璃)及型材壁厚等关键指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上述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设计文件的标注完整性纳入审查内容,对不符合标准或设计深度不足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加强既有住宅外窗安全排查
7.组织全面安全排查。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对高层住宅既有外窗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查看:外窗有无明显变形、松动、五金件损坏,防护栏杆有无被拆除或锈蚀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问题清单,督促业主整改,拒不整改的,将问题清单随同报告一并报送属地乡镇(街道)。
8.分类实施加固。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外窗,由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整改,整改后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根据风险程度和建筑条件,可采取以下加固措施:
(1)五金件松动、老化的,更换或增加锁点;
(2)玻璃面积大但单片钢化的,有条件的增贴安全防爆膜;
(3)防护栏杆缺失或锈蚀严重的,及时恢复或更换;
(4)窗框与墙体连接不牢的,补装加固件或化学锚栓。
前款第(1)至(3)项加固措施,由业主或产权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第(4)项涉及连接节点的加固,应当由业主或产权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再委托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按方案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协调,督促整改落实。
9.引导结合旧改同步提升。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高层住宅,可统筹考虑将外窗更换为标准化成品窗。涉及外立面改变的,按照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规定执行。
四、强化极端天气应急防护
10.完善预警响应机制。气象部门发布强对流、大风等极端天气预警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通过业主群、公告栏、广播等提醒业主注意安全、关闭并锁好外窗、检查阳台物品,并对公共区域存在隐患的外窗采取临时加固措施。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属地乡镇(街道)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统筹做好预警提醒和应急加固工作。
11.明确极端天气应急处置。极端天气期间,如发现外窗有脱落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设置警示区域,及时劝离周边人员,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协调应急排险。
五、明确监管职责
12.部门职责。
(1)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业管理,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2)各地住(城)建局负责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乡镇(街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监管限额以上住宅附属商业、办公等网点装饰装修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核实后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13.乡镇(街道)职责。
(1)承担属地直接管理责任,依据鄂安办〔2024〕30号及鄂建函〔2025〕122号规定,受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信息登记,以及限额以下住宅附属商业、办公等网点装饰装修活动的信息登记,加强日常巡查。
(2)对限额以下住宅附属商业、办公等网点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属于授权范围内的依据授权处理;超出授权范围的,及时报告属地住(城)建局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发现限额以上住宅附属商业、办公等网点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属地住(城)建局。
(3)按照信息登记、日常巡查、劝阻制止、报告等方式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加强管理。
(4)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住(城)建局。
各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高层住宅外窗安全管理作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普及装饰装修申报、外窗安全使用和极端天气防护知识。要强化协同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闭环管理。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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