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3848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28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4月2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财政(经)局: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实际享有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租赁补贴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租赁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标准
(一)补贴标准。全市范围城镇低保家庭为12元/平方米·人·月,低保边缘家庭为10元/平方米·人·月。
(二)补贴面积。家庭人均补贴面积15平方米,每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不超过60平方米,即1-2人户30平方米,3人户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
二、加强动态管理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要对保障对象常态化受理,应保尽保。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以及租赁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要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强化部门协作
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及时予以公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按季度及时拨付到位。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实施前有关鄂州市租赁补贴标准和保障面积的制度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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