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年04月29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联政策: | 627655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公租房保障标准为主城区低保家庭7元/平方米·月·人,低收入家庭6元/平方米·月·人;区镇低保家庭6元/平方米·月·人,低收入家庭5元/平方米·月·人;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在全省各市州中保障标准较低。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际享有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租赁补贴相关规定,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综合考虑我市财政支付能力、市场租金水平,参照周边市州保障标准,对我市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制定依据
1、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住建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3、《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
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明确保障标准、加强动态管理、强化部门协作三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保障标准。
1.补贴标准。全市范围城镇低保家庭为12元/平方米·人·月,低保边缘家庭为10元/平方米·人·月。
2.补贴面积。家庭人均补贴面积15平方米,每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不超过60平方米,即1-2人户30平方米,3人户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
(二)加强动态管理。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要对保障对象常态化受理,应保尽保。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以及租赁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要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强化部门协作
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及时予以公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按季度及时拨付到位。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实施前有关鄂州市租赁补贴标准和保障面积的制度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政策解读科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科室:住房保障科
联系人:王相前
联系电话:027-6067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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