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27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联政策: | 588802 |
一、制定背景
(一)施行管理办法细则已期满废止。
我市现行的《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0〕2号)于2010年颁布,自2010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21日,《鄂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鄂州政发〔1991〕22号)同时废止。之后也未根据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或制订实施其他相关办法细则等。
(二)适应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近年,由于各种原因我市尚未实行鉴定机构名录管理这一政策,但武汉等地的房屋鉴定机构已经登陆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滞后。自2022年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事故发生后,全国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5部门相继印发通知,市领导在省住房和城乡建厅等15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上的批示,均要求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此项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制订实施本规程工作刻不容缓。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市住建局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鄂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暂行)》。
二、政策依据
本《规程》主要依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制定过程
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2023年8月13日至9月21日,《鄂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暂行)(草案)》在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草案涉及的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了征求意见函。意见征集期间,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2条并采纳,其他各区、部门、单位无修改意见。文件起草完成后,已报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审查结果合格。10月12日,《规程》经市住建局党组会研究同意,10月25日以市住建局名义印发试行。
四、主要内容
本规程共15条,主要从部门职责、鉴定机构名录建立、实施行业管理等方面作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是明确了各级住建部门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职责。《规程》第四条、第五条对市、区住建部门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在本市执业的鉴定机构名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凡有在本市执业意愿的鉴定机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列入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二是明确了鉴定机构申请加入推荐名录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根据建设部令第141号、57号有关规定,《规程》第六至第九条对从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备条件、申请加入名录应提交的材料、主动登记和报告有关事项等作了具体规定,其目的在于可一定程度上保证鉴定机构所承接鉴定项目工作质量,同时也为住建部门对鉴定机构实行监督管理提供抓手,有助更好地开展动态管理。
三是明确了对鉴定机构有关工作要求,强化法律责任。依据住建部令第129号等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规程》第十条对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鉴定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依据现行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经鉴定的房屋应履行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备职责。明确了对危险房屋的处理,鉴定档案资料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要求。
四是明确了各级住建部门建立健全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规程》第十一至十四条对市、区住建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各区住建部门对危险房屋应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应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鉴定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区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对已鉴定项目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并负责提供政策指导、疑问咨询,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
解读联系人:姜海霞 联系电话:0711-386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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