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全过程管理,现就规范相关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管理通知如下。
一、推进特殊程序设置规范化
本通知所称“特殊程序”是指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8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审批服务办结前由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特定程序。主要包括现场勘察(含实地核查、现场验收等)、专家评审(含专家论证、技术评审等)、集体讨论(含集体研究、部门会审等)、社会听证、公示公告(含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等)、上报或转报事项的规范意见,以及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和其他环节等8个特别程序类型。申请人实施整改、修订、补正材料或申请人自行委托中介服务等,可作为审批流程的特殊环节对待。不包括审批服务部门内部流转、审签等环节。法律法规规定由下级部门受理,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可参照本意见优化内部流程、科学规范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特殊程序实行清单制管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的特殊程序具体类型、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等详见《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梳理等情况及时调整公布。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实施无相关依据的特殊程序。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同源等要求,同步完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审批流程图等。
二、推进特殊程序实施便利化
(一)实行限时办结制。除政策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外,特殊程序一般不计入审批用时,但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管理。各有关单位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如需启动特殊程序,应告知申请人特殊程序具体类型和承诺时限。
(二)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等要求,将特殊程序配置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相关事项办理环节中,特殊程序类型应逐项对应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特殊程序代码。相关审批服务部门要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规范特殊程序发起、结束等流程管理。
(三)做好部门衔接。对于已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应明确特殊程序实施的职责边界。对于特殊程序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参与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要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衔接、优化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各有关单位不得将特殊程序作为单独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不得将完成相关特殊程序作为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规范特殊程序管理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营商环境创新提升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规范化水平的重要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开展特殊程序办理相关工作。
(二)强化特殊程序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清单》之外的特殊程序。对于耗时较长的专家评审,要根据项目类型与规模,分类压减办理承诺时限。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如实记录特殊程序实施过程,不得随意“挂起”、暂停计时,不得通过先线下审查在线上补录、预审查等方式规避特殊程序监管,坚决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对发现违规设置、实施特殊程序,影响市场主体获得感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处理。
(三)创新特殊程序实施方式。在严格执行法定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的同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加强部门协作、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措施,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办事需求。技术审查、会议审查、现场核验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避免市场主体“多头对接”“意见打架”。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基础上,通过视频踏勘、线上评审、函审等方式实施特殊程序,实现“不接触”“零跑腿”。
附件: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清单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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